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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會名 |
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家長教師會
Po Leung Kuk Fung Ching Memorial Primary School Parent - Teacher Association |
(二) 會址 |
新界將軍澳培成路二號 |
(三) 宗旨 |
(1)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 |
(2)建立家長與教師,家長與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
(3)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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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員 |
(1)當然會員
全體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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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會員
凡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繳交會費後即成為「 基本會員」,每家庭只佔一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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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譽會員
常委會有權按年邀請以下人士作本會「名譽會員」:
(i) |
現任校監、校董及社會賢達 |
(ii) |
曾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
(iii) |
曾在本校任職之校監、校長及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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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會員權利 |
(1)基本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
(2)當然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校方委任為常務委員之權利。 |
(3)名譽會員可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所有活動之權利,惟沒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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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會員義務 |
(1)各會員有履行及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定等義務。 |
(2)基本會員有義務繳交會員年費。 |
(3)各會員可就學校的政策提出意見,以改善學生福利,惟不可干預本校的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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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會員年費 |
(1)每年十月招募會員,並繳付會員年費。 |
(2)本年度會員年費為三十元。 |
(3)不論就讀本校子女人數多少,每個家庭只作一個會籍計算。 |
(4)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須繳付會員年費。 |
(5)會員年費定額由常委會每年檢討一次。 |
(6)基本會員除須繳交會員年費外,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上的資助。 |
(7)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包括各種物資)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 |
(8)本會不會退還已繳交的會員年費或捐贈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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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組織 |
(1)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
(2)會員大會:
a.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
b. |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
c. |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其權責為:
i. 通過或修改會章
ii. 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
iii. 檢討常委會的會務
iv. 通過財政報告
v.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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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接獲最少三分之一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 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 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
e. |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十分之一會員,少於十分之一出席人數則 作流會,會員大會須於十四日內再召開,屆時不論人數多少,均作法定 人數論。 |
f. |
會員大會上若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由主席投決定性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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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務委員會:
a. |
常務委員會由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八名為家長委員,七名為教師委員。本校教師委員由校長推薦擔任,至於家長擔任之委員則透過選舉由基本會員選出。另設候補委員五人(全部為家長),當委員出缺時,以票數多者依序補上,各職責由常務委員會協商後重新調配。 |
b. |
常務委員在每年十月底會員大會中選出,而被選出的新常務委員應盡快與 舊常務委員舉行首次會議。 |
c. |
常務委員會會議
i. 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
ii. 會議議程須於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常務委員。
iii. 法定人數乃超過三分之二之常務委員,如在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 夠人數,則該會當流會,常務
委員會須於十四天內再行召開,屆時不 論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
iv. 會議之一切議案,皆以多數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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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常委會每年須在會員大會召開日期十四日前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供會員 檢討及通過。 |
e. |
常務委員會理事及其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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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顧問一人(由校長擔任)
ii. 主席一人(由家長擔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週年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領導常務委員會推行會 務的發展。
iii. 副主席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負責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iv. 文書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負責處理及保存一切對內對外文件來往及會議紀錄。
v. 司庫兩人(正司庫為家長,副司庫為教師) 正司庫負責處理日常一切交收開支,副司庫負責定期稽核本會一切帳 目。司庫須定期將財政結算交常務委會審核,並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vi. 總務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vii. 聯絡二人(一為教師,一為家長) 負責本會之聯絡事宜。
viii. 康樂四人(二為家長,二為教師) 負責組織及推動一切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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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除教師委員外,其他委員的任期為一年,若再獲選,可再擔任常務委員, 但同一職位不得連任。 |
g. |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 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
h. |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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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財務 |
(1)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
(2)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3)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 |
(4)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 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至於獎項的評核方法,則由校方決定。 |
(5)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 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司庫簽署,並由主席或副主席聯署,而其中的兩名人 士必須為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 |
(6)本會如有欠債,則該債項產生時的在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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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核數 |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會員作義務核數員,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 一次。 |
(十一) 修改會章 / 解散家長教師會 |
(1)本會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會員通過。 |
(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三分之二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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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學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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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根據法團校董會會章及教育局相關條例產生。有關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程序見『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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